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7372号原告刘萍,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王同建,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刘萍诉被告王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查明,本案借款涉及案外人王明波,公安机关因其涉嫌刑事犯罪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于侦查期间,本案需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结果确定案件性质,故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先行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9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矫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