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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4民初7372号

刘萍与王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萍;王同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7372号原告刘萍,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王同建,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刘萍诉被告王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查明,本案借款涉及案外人王明波,公安机关因其涉嫌刑事犯罪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于侦查期间,本案需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结果确定案件性质,故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先行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9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矫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