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定祥,男,汉族,1960年6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佛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天宝,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世宏,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石泉县。 上诉人庞定祥因与马世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2民初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庞定祥上诉称,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马世宏与债务人严建平债权转让时未约定案件管辖问题。马世宏与严建平转让的债权有虚假性和不真实性,严建平与马世宏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债权,且债务只有104万元。严建平与马世宏转让的债权尚有争议,严建平承揽的移民搬迁房屋至今未完工,未交工验收,建房款亦未进行决算。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佛坪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法请求撤销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2民初8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坪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系因严建平与马世宏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而引起的货币支付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马世宏作为货币接受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石泉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马世宏选择向石泉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称马世宏与严建平转让的债权不真实,尚有争议等问题,属案件进入实体审判阶段需查明和认定问题。综上所述,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忠全
审判员 程及海
审判员 黄 侠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熊礼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