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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民初2513号

东莞市龙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塘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龙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东莞市塘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2513号

原告:东莞市龙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社区塘厦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苗苗,广东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玉,广东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东莞市塘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社区塘厦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刘德海。

原告东莞市龙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塘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市龙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龙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龙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塘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2.5元,由原告东莞市龙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庆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诗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