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5122执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某1,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执行人:林某2,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广东省饶平县。 关于林某1与林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平法汫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林某2应付自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止,共计30个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6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某2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某2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某2名下银行账户,且于2019年3月12日早上到被执行人地址所在地村委调查,但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所欠款项全部未还及执行费未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建平
人民陪审员 林丽云
人民陪审员 黄键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坤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