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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2874号

张家港保税区长三角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张军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长三角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2874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三角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福建路**。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张军,男,197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三角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三角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军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苏华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三角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军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