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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1538号

惠州市卓一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钟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1-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市卓一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钟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538号

原告:惠州市卓一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小区云山花园云荣阁101商场。

法定代表人:温庆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斌,系广东凡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淳,女,汉族,1995年6月2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惠州市卓一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惠州市卓一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卓一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卓一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卓一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金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晓霖

书记员江美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