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杨学田,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刘夫刚,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米士霞,女,1983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新泰市润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东南辰村以西、沈汶路以东,注册号370982200007912。
法定代表人:刘夫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82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守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明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