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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22执106号之一

阿巴嘎旗来宝涂料店与汪绍波买卖合同纠纷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阿巴嘎旗来宝涂料店;汪绍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522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巴嘎旗来宝涂料店。经营者:夏斌,男。被执行人汪绍波,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18)内2522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汪绍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绍波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绍波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绍波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XXXX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鹏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乐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