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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民终294号

崇信县锦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薛某2、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崇信县锦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薛某2;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8民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崇信县锦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薛某1,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2,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住甘肃省平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住甘肃省平凉市。甘肃嘉泰金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推荐。

上诉人崇信县锦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薛某因与被上诉人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信县人民法院(2018)甘082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崇信县人民法院(2018)甘082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崇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薛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8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建国

审 判 员 安兴民

审 判 员 杨红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玉红

书 记 员 罗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