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8民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崇信县锦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薛某1,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2,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住甘肃省平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住甘肃省平凉市。甘肃嘉泰金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推荐。
上诉人崇信县锦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薛某因与被上诉人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信县人民法院(2018)甘082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崇信县人民法院(2018)甘082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崇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薛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8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建国
审 判 员 安兴民
审 判 员 杨红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玉红
书 记 员 罗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