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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6执521号

刘树申、张亭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树申;张亭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6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刘树申,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张亭德,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树申与被执行人张亭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526执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良军

审判员  唐同彬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丰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