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1民初1063号
原告:赵新房,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扶沟县包屯镇小岗行政小岗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8********。郑卫军,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扶沟县包屯镇小岗行政村小岗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8********。
被告:戴国林,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赵新房、郑卫军与被告戴国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新房、郑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国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新房、郑卫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戴国林支付工资款10200元;2、诉讼费由戴国林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份,戴国林欠其贴地板砖款10200元,出具有欠条。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进行诉讼。戴国林未作答辩。赵新房、郑卫军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欠条1份,证明戴国林欠工资款事实。戴国林缺席未质证,视为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8日,戴国林欠赵新房、郑卫军贴地板砖款10200元,出具欠条1份。
本院认为,从赵新房、郑卫军提交的欠条看,戴国林拖欠赵新房、郑卫军工资款事实清楚,应负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戴国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新房、郑卫军工资款10200元。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元,由被告戴国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新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