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6民初94号
原告:邓志碧,女,1953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绪钊,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作霖,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星光大道**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88249682G。
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自林,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东,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被告:沈蔚,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原告邓志碧与被告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东、沈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邓志碧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蔚的起诉。
本院认为,邓志碧自愿申请撤回对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蔚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邓志碧撤回对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蔚的起诉。
审判员 刘燕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