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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6民初94号

邓志碧与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志碧;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东;沈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6民初94号

原告:邓志碧,女,1953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绪钊,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作霖,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星光大道**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88249682G。

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自林,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东,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被告:沈蔚,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原告邓志碧与被告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东、沈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邓志碧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蔚的起诉。

本院认为,邓志碧自愿申请撤回对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蔚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邓志碧撤回对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蔚的起诉。

审判员  刘燕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