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03民初648号
原告:安庆市宏大涛业精啄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汪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庆姣,公司员工。
被告:黄温华。
原告安庆市宏大涛业精啄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宏大涛业精啄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宏大涛业精啄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宏大涛业精啄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安庆市宏大涛业精啄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鑫
人民陪审员 赵 莉
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娟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