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24号附5号 被执行人曾剑军,男,汉族,1989年07月14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郑秀君,男,汉族,1987年03月03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曾剑军、郑秀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6569.05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可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