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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财保190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虹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刘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财保190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负责人韩旭,行长。被申请人刘虹,女,汉族,1969年05月27日出生,重庆市开县。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刘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中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6560.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渝0103执保1602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书 记 员  刘佰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