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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003执493号

董丽华与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董丽华;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1003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董丽华,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宏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董丽华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1003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

一、被告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提供自2016年1月8日至今完整的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供原告董丽华查阅;

二、被告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提供自2016年1月8日至今已有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董丽华查阅、复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说其财务账簿丢,本院依法对其公司进行了搜查,未发现财务账簿。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拘留; 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知情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伟东

审判员  初长青

审判员  马永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