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3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
负责人:李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毛荣刚,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被执行人:董立铖,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被执行人:李欣欣,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被
申请人:无棣新正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富路大街与205国道交汇路南。
负责人:李宗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与被执行人毛荣刚、董立铖、李欣欣、无棣新正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62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广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