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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11民初802号

杨振东与王军、赵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振东;王军;赵爱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民初802号

原告:杨振东,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王军,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赵爱琴,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杨振东与被告王军、赵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杨振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振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