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民初802号
原告:杨振东,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王军,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赵爱琴,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杨振东与被告王军、赵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杨振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振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