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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5执恢64号

邹茅卿与黄会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05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茅卿;黄会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5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邹茅卿,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黄会庚,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依据(2016)水民一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会庚银行存款872345.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缴纳本案执行费11123元。 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田蔚 二 O 一 九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李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