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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2执保117号

刘鸿军与南关区艾氏综合门诊部、施淑芳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鸿军;南关区艾氏综合门诊部;施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保117号

申请人:刘鸿军,男,汉族,1970年3月生,长春市朝阳区。

被

申请人:南关区艾氏综合门诊部,住所地南关区。

被

申请人:施淑芳,南关区艾氏综合门诊部经营者,女,汉族,1971年8月生,住吉林省榆树市榆树县。 刘鸿军与南关区艾氏综合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鸿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关区艾氏综合门诊部、经营者施淑芳及其已故丈夫艾庆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其妻子吴秀华名下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关区艾氏综合门诊部、经营者施淑芳及其已故丈夫艾庆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妻子吴秀华名下房屋的产籍。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