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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民初1072号

何中前与何仁军,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中前;何仁军;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何中前与何仁军,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02民初1072号

原告:何某1,男,汉族,1957年6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何某2,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何某1与何某2、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何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