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02民初669号
原告:马东宏,男,1975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齐齐哈尔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马东宏与齐齐哈尔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马东宏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东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628.00元,由原告马东宏负担。
审判员 田冬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