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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02民初669号

马东宏与齐齐哈尔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东宏;齐齐哈尔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02民初669号

原告:马东宏,男,1975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齐齐哈尔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马东宏与齐齐哈尔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马东宏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东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628.00元,由原告马东宏负担。

审判员  田冬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