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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11民初51号

石国梁与李恒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国梁;李恒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11民初51号

原告:石国梁,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广荣、王峰,泰安岱岳科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恒亮,男,汉族,1953年4月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合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国梁与被告李恒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石国梁负担。

审判员  王伟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