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11民初51号
原告:石国梁,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广荣、王峰,泰安岱岳科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恒亮,男,汉族,1953年4月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合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国梁与被告李恒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石国梁负担。
审判员 王伟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