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与孙亚周,曹风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24执144号 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孙某某、曹某某: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初字第0082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某某、曹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8975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某、曹某某履行了案款本金55700元及利息8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24执1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13日结案。 承 办 人 王福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