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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3执204号

周某某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52年1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xx。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60年3月25日出生,住平舆县xx。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3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有关机构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华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