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52年1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xx。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60年3月25日出生,住平舆县xx。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3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有关机构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华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