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荣根,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启明,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健,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如,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荣根、梁启明因与被诉人谭礼芳居间合同纠纷一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5民初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裁定对梁荣根、梁启明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梁荣根、梁启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居间合同纠纷。2018年9月25日,甲方梁荣根、梁启明与乙方谭礼芳签订《协议书》,其中约定“如乙方在2018年10月5日未能办理一切手续交付给甲方,由谭礼芳退回原甲方付给乙方的277000元如数退回给甲方”,现梁荣根、梁启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礼芳退回277000元及利息,因此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梁荣根、梁启明为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梁荣根、梁启明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梁荣根、梁启明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和谭礼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以上规定,梁荣根、梁启明可以向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的任一人民法院提起涉案诉讼,现梁荣根、梁启明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以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在其辖区为由不予受理本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梁荣根、梁启明的上诉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5民初171号民事裁定;
二、本院指令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代理
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法官 助理 赵 沂
书 记 员 赵洁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