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1民初839号
原告:禹州市锦信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苌庄乡苌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保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
负责人:吴国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禹州市锦信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原告禹州市锦信水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禹州市锦信水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禹州市锦信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会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