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1民初1297号之一
原告:山东龙胶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阿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0796758433。
法定代表人:韦青锋。
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迎宾大道**肇庆市鑫华电子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26239719。
法定代表人:陈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龙胶阿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龙胶阿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名下在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开户的银行基本账户存款94882.2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龙胶阿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名下在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开户的银行基本账户80×××66存款94882.2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金岭
审判员 马章元
审判员 郭富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金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