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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9民终39号

陈某、冯某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冯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9民终39号(2019)内09民终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现住乌兰察布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1,现住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2,系冯某1妹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某,系冯某1妹夫。

上诉人陈某与上诉人冯某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内090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与上诉人冯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2、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内090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实际上上诉人陈某的合同租期未到,冯某1就把房屋出租给了他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现住新租客使用了我的家具用品,请求被上诉人冯某1予以返还。2、一审法院对涉案的财产损失未经评估鉴定,法官个人判定,显失公平、程序违反。

被上诉人冯某1答辩称:上诉人陈某当时已经明确提出提前退租,我们有权租给他人。冯某1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内090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租房合同明确约定在乙方租赁期间,不得损坏房屋内的任何物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被上诉人陈某退租时并没有就屋内损坏设施理赔。合同还约定,中途退组,不予退还租金,况且我们是在8月1日才将房屋重新租了出去,也是在陈某明确表示退租才另租他人,并没有损害她的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判令被上诉人赔偿房屋损坏维修费用。

被上诉人陈某答辩称:对方所说不是真的,我租房子的时候,房门就是烂的,我没有损坏过屋里的东西。我当时也没有提前退租且房租没有到期,只是先搬了一部分家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相关事实均予以认可,但对处理相关争议均僵持不下。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完全不能有和解意愿。原告主张的实木衣柜一组,价值3800元,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明其价值的相关证据。被告在法庭要求庭审后提交书面申请,对损坏物品进行鉴定的要求,在庭审后亦按照要求提出相关申请。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现实生活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亦应当遵循道德规范和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发生争议应当互谅互让和睦相处,解决相关争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固执,均已自己一方利益为思考重点,全然不顾对方感受。同时,双方简单使用司法手段,均不能依据诉讼要求以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关后果。因法律未规定公民个人有扣押财物的权力,故被告扣押原告财物的行为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返还原物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原、被告处理相关事务争执激烈,双方见面冲突明显,因此被告主张原告对损害财物恢复原状的请求缺乏客观条件,同时,因被告拒绝价格鉴定,故法庭对财物恢复原状的相关费用酌情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冯某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的实木衣柜一组、布衣柜一个。

二、原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被告因原告损害房屋设施的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整。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承担25元。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某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光盘,录制于2018年8月6日,拟证明上诉人陈某的租期还未到时,房东即被上诉人就把该房屋出租给了他人,且陈某所存放的衣柜由新的承租人继续使用。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与上诉人冯某1租赁合同合法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也应该互谅互让,妥善解决。原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利害矛盾,判令对承租人的暂留物品予以返还,同时对出租人的房屋损坏予以赔偿,判决结果公正合理,并无不当。双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某与冯某1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陈某与上诉人冯某1各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长 张文东

审 判员 尹志明

审 判员 刘国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晓芳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