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9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华龙,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本院执行陈华龙罚金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川1529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华龙的银行存款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