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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8民初80号之一

张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鹏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8民初80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振力,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

申请人:张鹏涛,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张振力与被告张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冀11**民初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鹏涛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协议,申请人张振力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振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鹏涛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