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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881号

苏泉、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苏泉;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7881号

申请执行人:苏泉,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86226。

法定代表人:徐宁。 申请执行人苏泉与被执行人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8]773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97143.1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另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及全国查询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彩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