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503执恢120号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70492503-6,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何程瑞,男,1979年8月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马丽花,女,1984年11月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程兴华,男,1953年12月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何翠珍,女,1957年1月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0年月日的(2015)花民二初字第00990号判决,于2017年9月22日,以(2017)皖0503执恢1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马鞍山市××××室房产证号:20××19、20××20、马鞍山市花山区八亩塘19-104室房产证号:20××71、20××70[写明被查封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程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何程瑞所有的马鞍山市××××室房产证号:20××19、20××20、马鞍山市花山区八亩塘19-104室房产证号:20××71、20××70(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桂其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
书记员 马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