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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执恢120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何程瑞、马丽花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1-1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何程瑞;马丽花;程兴华;何翠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503执恢120号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70492503-6,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何程瑞,男,1979年8月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马丽花,女,1984年11月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程兴华,男,1953年12月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何翠珍,女,1957年1月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0年月日的(2015)花民二初字第00990号判决,于2017年9月22日,以(2017)皖0503执恢1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马鞍山市××××室房产证号:20××19、20××20、马鞍山市花山区八亩塘19-104室房产证号:20××71、20××70[写明被查封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程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何程瑞所有的马鞍山市××××室房产证号:20××19、20××20、马鞍山市花山区八亩塘19-104室房产证号:20××71、20××70(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桂其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

书记员  马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