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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902民初5042号

酒泉华泰石化管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军仁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9-29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酒泉华泰石化管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军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02民初5042号     

原告:酒泉华泰石化管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怀茂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916H。

法定代表人:谢忠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福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军仁,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6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西坝村2组新23号,身份证号622102197311163016。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霞(王军仁之妻),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4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西坝村2组新23号,身份证号622102197707044347。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宏,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梅,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华泰石化管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告王军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原告华泰公司以双方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华泰石化管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酒泉华泰石化管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瑜人 民 陪 审 员      陈治林人 民 陪 审 员      张凤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关璐翾书    记   员      毛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