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1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大学文化,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建管局河南分局员工,住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卓,被告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涛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牡丹路交叉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涛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涛的血醇含量为242.99mg/100ml。案发后,张涛已赔偿吴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涛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血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接警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张涛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张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张涛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涛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张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耿媛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惠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