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初214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
负责人:姚光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刚,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张友明,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被告张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聂士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岚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