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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2民初1112号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城支行与黄文辉、陈有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04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城支行;黄文辉;陈有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1112号

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城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龙川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0346034H。

负责人:张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羽剑,男,该支行员工,住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耿,男,该支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黄文辉,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陈有娣,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城支行(以下简称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与被告黄文辉、陈有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辉、陈有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文辉、陈有娣偿还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本金99255.18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12月22日的利息5494.52元、违约金744.59元,及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款清日止、以99255.18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利息与按每月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逐月计算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0日,黄文辉、陈有娣向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申请办理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额度为100000元,并签订《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合约主要约定:普惠金融贷记卡按月结息,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三点二五,结息日为每月21日;若黄文辉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的,则应按每月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最低5元。黄文辉妻子在该领用合约上签字确认,愿意共同承担该信用卡债务。2017年7月25日,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经审批同意向黄文辉发放贷记卡(卡号62×××06),额度100000元,有效期三年,账单日为每月21日。自2018年6月22日起,黄文辉未依约归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截止2018年12月22日,黄文辉尚欠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透支本金99255.18、利息5194.52元、违约金744.59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黄文辉、陈有娣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黄文辉、陈有娣对龙岩农商银行中城支行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0日,黄文辉向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申请办理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并签订《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合约主要约定: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向黄文辉发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该卡预借现金、消费、转账等资金类交易均不享受免息期,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三点二五,按月结息;普惠金融贷记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黄文辉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并根据本人资金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如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费用外,黄文辉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黄文辉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有权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付款,手续费等),黄文辉己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不作返还;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其他费用)均由黄文辉承担。在信用合约上,陈有娣作为黄文辉的配偶签字确认,陈有娣签字下方注明“知悉并愿意共同承担因申请人使用普惠卡而产生的全部债务”。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审批通过并向黄文辉发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00000元,有效期为三年,卡号为62×××06,结息日为每月21日,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天。自2018年6月22日起,黄文辉未依约归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截止2018年12月22日,黄文辉尚欠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透支本金99255.18、利息5194.52元、违约金744.59元。

本院认为,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与黄文辉签订的《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全面履行。领用合约签订后,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向黄文辉发放普惠金融贷记卡。黄文辉在使用普惠金融贷记卡期间,未依约定偿付因此产生的债务,显属违约,应限期偿还全部借款。在领用合约上,陈有娣作为黄文辉的配偶签字确认同意共同承担信用卡债务,因此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诉请要求陈有娣与黄文辉共同承担本案债务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龙岩农商行中城支行要求黄文辉、陈有娣偿还透支本金99255.18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12月22日的利息5494.52元、违约金744.59元,及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款清日止、以99255.18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利息与按每月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逐月计算的违约金,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期间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黄文辉、陈有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黄文辉、陈有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城支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本金99255.18元及支付截至2018年12月22日的利息5494.52元、违约金744.59元,并支付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款清日止、以99255.18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利息和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按每月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逐月计算的违约金(借款期间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9元,减半收取计1219.5元,由黄文辉、陈有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

书记员 廖丽清(代) 附: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PAGE 4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