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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2执406号之一

淮北市通力实业有限公司、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兴华家具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淮北市通力实业有限公司;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兴华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2执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通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博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市兴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郭吉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通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通力实业公司)与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相电缆公司)、淮北市兴华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以(2017)皖0602民初23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天相电缆公司库存电缆及厂房(价值800万),其中电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2019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通力实业公司以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续查封上述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库存电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霍园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薛中卫

书记员魏薇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