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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2215号

郭永刚与丘宪均、深圳市众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车公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永刚;丘宪均;深圳市众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车公庙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22215号

原告:郭永刚,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韩林,广东恒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丘宪均,男,汉族,1995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深圳市众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车公庙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英龙展业大厦1307-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89409C。

负责人:向姝容。

委托代理人:付圆,女,汉族,1990年4月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谷城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福鑫,男,汉族,1995年3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庄河市,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郭永刚诉被告丘宪均、深圳市众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车公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8元(已交纳),按规定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  志  伟

人民陪审员 景  志  平

人民陪审员 吴  显  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曼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