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693号
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星城******,组织机构代码证9113030166365G。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炳坤,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发区。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炳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凡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