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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327执333号

于秀花与党柏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秀花;党柏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27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于秀花,女,生于1965年4月1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霖,男,生于1952年6月2日。 被执行人党柏英,男,生于1966年6月3日。 于秀花与党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8)陕0327民初10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党柏英归还于秀花借款100000元,调解生效后当即履行完毕。调解书生效后,党柏英未按期履行,于秀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党柏英全家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其现居住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73㎡的房屋系其父生前所有,房龄已有20年,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党柏英名下仅有银行存款9082.17元(已强制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同时在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再查询到党柏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党柏英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主张用我院执行的党柏英与张元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执行款优先执行本案,但经调查,该案因张元吾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于2018年12月18日终结了该案的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于秀花的委托代理人石霖再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仍下欠93467.83元(含执行费1400元)未执行到位。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党柏英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未查到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秀花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敏

审判员  李建峰

审判员  张德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