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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91财保7号

申请人李强与被申请人邢飞、于单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强;邢飞;于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91财保7号

申请人:李强,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

申请人:邢飞,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于单,女,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李强因与被申请人邢飞、于单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于单名下的辽GFX**号吉普车一辆及被申请人邢飞、于单所有的坐落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号房屋两项财产价值90万元的部分,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于单名下的辽GFX**号吉普车一辆及被申请人邢飞、于单所有的坐落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号房屋两项财产价值90万元的部分。查封期间12个月。

二、查封担保物李强名下的坐落于葫芦岛市连山区XXXXXX房屋,查封期间12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