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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刑初执字3号

江嘉敏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6-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江嘉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9)苏0282刑初执字3号罪犯江嘉敏,女,1997年9月12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了(2018)苏0282刑初12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江嘉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罪犯江嘉敏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江嘉敏现已怀孕,不宜收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江嘉敏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