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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22民初1244号

杨学春与唐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学春;唐建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0122民初1244号

原告:杨学春,男,回族。

被告:唐建宁,男,回族。

原告杨学春与被告唐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学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建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学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车辆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8年6月7日12时20分在贺兰县三鑫亚龙湾购买原告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宁A99Z**,发动机号CZN219764,车架号011040),原告要求被告在购买车辆2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打电话告知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办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唐建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相关诉讼权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7日,原告杨学春将自己所有的红色自由舰车辆(车牌号为宁A99Z**)转卖于被告唐建宁,双方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甲方(杨学春)自愿将手续齐全有效的自由舰型车,颜色红,车号宁A99Z**,发动机号CZN219764,车架号011040旧机动车壹辆有偿转让给乙方(唐建宁);

二、双方商定车价为柒仟伍佰元整;

三、付款方式:经乙方验证车辆手续后,以现金一次性支付车款柒仟伍佰元整;

四、旧机动车交易,甲方同乙方按车管部门规定共同办理车辆手续;

五、随车证件齐全;

六、该车自2018年6月7日12时20分前车辆的交通事故、违章,经济纠纷事务由甲方承担,2018年6月7日12时20分后由乙方承担;

九、补充条款:乙方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车辆过户”。后被告将车款付清,原告将车辆及相关证件一并交付于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依据原告提交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原件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杨学春与被告唐建宁经协商于2018年6月7日签订涉案车辆的买卖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约定被告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车辆过户,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涉案车辆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建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唐建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宁A99Z**号车辆(发动机号CZN219764,车架号011040)过户至被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唐建宁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建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毛文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时楠书 记员  曹佳贝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