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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刑初1149号

佘汉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佘汉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专用)(2019)粤0306刑初114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佘汉江,男,1966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8日被羁押,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9〕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被告人佘汉江饮酒后于2019年01月08日04时55分许,驾驶粤B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新桃园KTV出发,经南山大道、深南大道,行驶至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河东人行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佘汉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佘汉江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51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 判 决 被告人佘汉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 巧 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诗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