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26民初397号
原告:禹国峰,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杨天翼,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原告禹国峰与被告杨天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禹国峰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禹国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兴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