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13民初1106号
原告:周绍云,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邬海宏,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周绍云与被告邬海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周绍云于2019年3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邬海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绍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绍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周绍云承担。
审判员 王佩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竺曼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