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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106号

周绍云与邬海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绍云;邬海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13民初1106号

原告:周绍云,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邬海宏,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周绍云与被告邬海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周绍云于2019年3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邬海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绍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绍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周绍云承担。

审判员  王佩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竺曼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