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7909号原告彭某,女,汉族,1955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代理人任迷娜,张明月(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东路。负责人郭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某,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李某、李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李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李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李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 判 员 安淑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