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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9民初809号

韦清木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境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韦清木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境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19民初809号

原告:韦清木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韦清木,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强,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重庆境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隆化大道****2-1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NHRQX9。

法定代表人:赵云川,职务不详。

原告韦清木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境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清木农村承包经营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吴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境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清木农村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54亩承包地。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土地流转费17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1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告将其承包的位于xxxxx的3.54亩土地流转给被告经营,流转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止。合同约定了流转土地的价格、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土地,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土地流转费。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重庆境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xxxxx6社土地共3.54亩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流转土地详细情况以甲方土地承包使用证附件为准(其中:熟田熟土0亩,荒田荒土3.54亩)。第二条约定:流转期限从2017年8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止。第三条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约定:乙方支付流转费用方式采取以现金方式支付。荒地第一年至第三年流转费每亩每年50元,前三年一次性支付。第四年至第六年每亩每年150元,第七年至合同期日止每年每亩200元(以200元封顶)。熟田熟土第一年至第三年每亩每年100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亩每年150元,第七年至第九年每亩每年200元(以200元封顶)。每年的土地流转费用于上年底支付。第四条交付土地的时间约定:甲方于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之日起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该份合同中有甲方的签字、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南川区xxxxx第六农业社、重庆市南川区xxxxx民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xxx农业服务中心的盖章确认。另查明,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土地流转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依法核实,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金,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原告的合同目无法实现,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返还流转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该期间的流转费应为177元(熟田熟土0亩×100元/亩/年+荒田荒土3.54亩×50元/亩),该笔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流转费用,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合同约定了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但结合被告欠付流转费的时间、金额以及涉案田土的实际状况,本院酌情支付违约金5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韦清木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境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由被告重庆境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韦清木农村承包经营户3.54亩承包地。

三、由被告重庆境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清木农村承包经营户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土地流转费177元。

四、由被告重庆境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清木农村承包经营户违约金500元。

五、驳回原告韦清木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境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