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昭陵镇店一村第六(原第三)村民小组与昭陵镇建陵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5民初193号
原告:礼泉县XX店XX村第六(原第三)村民小组,地址:礼泉县XX店XX村。
负责人:张某某,任该组组长。
被告:XX镇XX学校,地址:礼泉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某某,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礼泉县XX店XX村第六(原第三)XX小组XX镇XX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礼泉县XX店XX村第六(原第三)村民小组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礼泉县XX店XX村第六(原第三)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礼泉县XX店XX村第六(原第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礼泉县XX店XX村第六(原第三)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裴 静
审 判 员 都 丽
人民陪审员 符 同 儒
二0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