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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5民初193号

礼泉县昭陵镇店一村第六(原第三)村民小组与昭陵镇建陵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礼泉县昭陵镇店一村第六(原第三)村民小组;昭陵镇建陵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礼泉县昭陵镇店一村第六(原第三)村民小组与昭陵镇建陵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5民初193号

原告:礼泉县XX店XX村第六(原第三)村民小组,地址:礼泉县XX店XX村。

负责人:张某某,任该组组长。

被告:XX镇XX学校,地址:礼泉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某某,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礼泉县XX店XX村第六(原第三)XX小组XX镇XX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礼泉县XX店XX村第六(原第三)村民小组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礼泉县XX店XX村第六(原第三)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礼泉县XX店XX村第六(原第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礼泉县XX店XX村第六(原第三)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裴 静

审 判 员 都 丽

人民陪审员 符 同 儒

二0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